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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规定

有关行李、保险的规定

( 1 )随身携带物品 : 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 5 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 20*40*55 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 2 )免费行李额 :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 40 公斤,公务舱旅客为 30 公斤,经济舱旅客为 20 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 3 )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内夹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利器和凶器。

  ( 4 )不准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 : 重要文件或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

、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航空公司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 5 )行李包装 :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对包装不符号要求的行李,航空公司可拒绝收运。

( 6 )行李的赔偿 : 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 50> 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 50 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 7 )行李声明价值 : 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 50 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8000 元。

( 8 )安全检查 : 在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包含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 9 )班延误时航空公司的责任 :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可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 10 )航空公司赔偿责任 : 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身体伤害的最高赔偿限额,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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